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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真题考点(3)

日期: 2020-06-08 13:31:31 作者: 张鹏涛

【真题考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

【考纲要求】掌握

【所属章节】第三章第7节

【考点解析】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基本内容应包含:

(1)当事人姓名、住所等相关信息。

(2)订立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3)对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信用账户、融资与融券交易、担保物、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等专业术语进行解释或定义。合同还应当对《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作出解释和说明。

(4)合同应载明甲乙双方对主体资格、交易资产来源、身份证明材料的真实性等方面的声明与保证。

(5)合同应载明开立信用业务相关账户的有关内容。

(6)合同应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财产信托关系,即信托目的、信托财产范围、信托的成立和生效、信托财产的管理、信托财产的处分及信托的终止。

(7)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范围和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等。

(8)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信用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用的确定方式及相应的计算公式等事项。

(9)合同应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主要业务操作环节加以约定。

(10)合同应约定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维持担保比例和计公式、补仓时间、补仓期限、补仓后应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以及乙方要求甲方补仓的通知方式。约定内容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1)合同应约定乙方强制平仓的各类情形、平仓开始与停止条件、平仓顺序等事项。合同还可以约定,如甲方逾期偿还债务的,乙方将收取违约金,并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12)合同应约定甲方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

(13)合同应约定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当出现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和折算率调整;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调整;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终止上市;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司法机关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釆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甲方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细分或无偿转让等特殊情况时,对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交易的处理方式。

(14)约定融资融券交易所涉及的权益处理事项。

(15)合同应载明通知与送达的有关事项。

(16)合同应明确载入因火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非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免除其相应责任的条款。

(17)合同应约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各种具体情形。

(18)合同应约定适用的法律和争议处理方式(仲裁或诉讼方式选择一种)。

(19)合同应明确约定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合同期限、合同份数等事项。

(20)合同应明确载明“乙方确认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合同还应规定,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当甲方为机构投资者时,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

【2019.11真题测试】

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融资融券合同必备条款》,融资融券业务合同应当约定融资融券特定的( )关系。

A.托管 B.质押 C.信托 D.担保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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